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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秀洲区民政局依申请公开制度(试行)

发布日期: 2020- 06- 10 10: 59 信息来源: 区民政局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行为,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嘉兴市秀洲区政府依申请公开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本机关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本机关依照本制度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嘉兴市秀洲区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制度(试行)》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第三条 由本机关办公室具体承办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事宜,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并将具体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方便申请人申请或咨询。

第四条 依申请公开坚持严格依法、真实准确、快捷便民的原则。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第五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包括下列内容: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四)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依申请公开申请方式。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填写《依申请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中国秀洲门户网站上下载。1.网上申请。申请人可登录秀洲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 xiuzhou.gov.cn)“依申请公开”栏目,填写电子版《依申请公开申请表》并确认发送。申请信息录入时间即为申请时间。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须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邮寄或传真至秀洲区民政局办公室。信函、传真到达本机关的时间即为申请时间。信函联系地址:嘉兴市秀洲区秀湖路725号4楼,传真电话:0573-82720151。3.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工作时间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本机关办公室(嘉兴市秀洲区秀湖路725号4楼),当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将不予受理,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事项,联系电话:0573-82720287。

第七条 申请人在填写书面《申请表》或网上电子《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一)公民的姓名、工作单位、有效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提交的时间。

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证明及联系方式,有委托代理人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提交的时间。

第八条 受理程序。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或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本机关需书面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第三方和其他机关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作出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经本机关审核后决定是否予以公开,如公开,则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和其他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审查答复期限内。

第九条 书面答复。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除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本机关可以不予提供。9.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本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第十条 收费标准。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第十一条 救济方式。申请人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 申请人利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从事违法活动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嘉兴市秀洲区民政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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